很順利的種鴿舍拆除了水塔和太陽能板都放好了連鐵皮屋後面一片牆也拆了(面北),很好現在一百多隻鴿子都擠在四組配對籠裡鐵屋後面也空空的一下雨就進水了非常好,先前重要的鴿子有出過綜合入賞鴿配對和掛林沐惠私環種鴿先移居到同學同學B家先安置,小舅先前也把綜合入賞鴿和一隻指定配對公鴿也先抓去朋友那配對要參加2015年春季(拭目以待),用配對籠養鴿的日子在網路上認識了鴿友一位是先前代po賣五關完翔鴿的劉sir和小陳鴿舍的陳sir(http://rickychen5737.pixnet.net/blog),為什麼會認識呢?當然是和他們抓鴿子阿不是已經爆籠了還抓?是阿我有病,小陳sir建議我把配對籠背靠背打通這樣可以多出一些活動空間因為搞得四不像沒拍照,這陣子因為配對籠沒有用鐵條拴著常常上演脫逃秀搞不清楚有多少隻鴿子飛走(包含一隻劉sir的作出2014冬季中山會五關完翔的公鴿),其間也因緊迫掛了幾隻鳥只好求助老闆娘看能不能做一個好組裝好移動的種鴿櫥不然等到房子要重建也是要做一櫥,先找了先前幫我做種鴿櫥的老闆報價後來又去基隆看中古鴿舍最後找了巧鑫幫我做了一櫥這摳摳是老闆娘出的。
支撐骨架  完工後  完工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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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引用自peter607 - ALC泥作防水隔熱施工法技術研討交流會(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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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引用自peter607 - [壁癌知識]何謂正水壓?負水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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獅子座 –7/23-8/22 有所捨有所不捨
獅子座的高貴氣質讓他們常成為同伴中的領袖,熱情中雖帶有霸氣,卻因講義氣又愛照顧朋友,擁有很好的人緣,他們對於好友大方慷慨,對自己的所有物可以不介意地送給喜歡的人,雖然對物無眷戀,卻對自己的興趣及情人無法大方割愛,他們最無法捨離的就是自己長期以來的嗜好,他們享受因專心而發光發熱的自己,而愛情更是他們的盲點,在戰場上只論勝負,他們對愛情的看法也一樣,也許表面上捨離,心中的痛仍在。
Mimi Chang

一年又到了尾聲,心上的塵埃是否該清掃了呢?
迎新除舊的時刻來臨,十二星座難捨難離的又是哪些心事?
「斷捨離」就是將不需要、不適合、不愉快的人事物都斷絕離捨。
而你對自己的執著有多難捨?請參考太陽、上升及金星星座。
牡羊座 –3/21-4/19 期待新的目標
牡羊座天性自信又積極,這麼熱情又精力旺盛的他們,一旦咬住目標就沒有鬆口的可能,對他們而言,人生沒有放棄,他們的爆發力驚人,不達目的不停止,這樣生猛有力的星座在斷捨離上困難嗎?旁觀者也許以為很難,但對事事絕決的他們來說,只要有新的目標就自動放手了,他們拿得起放得下,全因有更美好的未來在向他們招手,沒有用的人事物說再見就好,他們不是瞻前顧後或猶豫不決的人,不斷地向前衝就是他們的人生寫照。
金牛座 –4/20-5/20 固執堅持難割捨
金牛座以慢條斯理聞名,專心專情有耐性,他們在選擇目標時需要長時間下定決心,而在確定之後就是認真與腳踏實地的去實踐,他們的真性情只有好友懂得,對人對事對物的執著深刻,幾乎無人能及,因為他們的穩定性佳,喜愛就是一生一世的事,無論是友情或愛情都能夠永遠不放棄,除非百分之百的死心,而這也不代表他們得到了內心的平靜,他們只是默默的感傷,對於該丟棄的東西,他們也要花相當大的決心,難以割捨。
雙子座 –5/21-6/21 放手才能擁抱未來
雙子座變化如風,說明了他們不在乎規則也不喜歡原則的束縛,對事事有興趣的他們隨時都可以將專注力轉移到新事物上,對於過去他們偶爾懷念,但對未來更有興趣,他們也許會有收藏的癖好,但固著的程度不深,舊的不去新的不來,他們會用較開放的心態去接受放棄這件事,聽起來似乎有些無情,其實是一種很安全的自我保護,只有放手、才能放心,他們深懂不要為一棵樹放棄一片森林的道理,也不希望自己活在自苦的心情中。
巨蟹座 –6/22-7/22 擁有就是幸福
巨蟹座追求愛與安全感,回憶與愛是他們最大的珍藏,他們是十二星座中最頑強的屯貨者,無論是人事物,他們都有收藏的慾望,擁有讓他們感覺幸福,所以要巨蟹座學會斷捨離是最難的課題,他們的擁有不同於佔有,他們安靜不聲張,對於喜歡的收藏品常拿出來把玩,而對喜歡的人則能夠享受靜靜相擁的寧靜喜悅,他們不懂為什麼要放棄自己的珍愛,對他們而言,努力強大自我來讓自己的珍愛有所歸,是更幸福的事。
獅子座 –7/23-8/22 有所捨有所不捨
獅子座的高貴氣質讓他們常成為同伴中的領袖,熱情中雖帶有霸氣,卻因講義氣又愛照顧朋友,擁有很好的人緣,他們對於好友大方慷慨,對自己的所有物可以不介意地送給喜歡的人,雖然對物無眷戀,卻對自己的興趣及情人無法大方割愛,他們最無法捨離的就是自己長期以來的嗜好,他們享受因專心而發光發熱的自己,而愛情更是他們的盲點,在戰場上只論勝負,他們對愛情的看法也一樣,也許表面上捨離,心中的痛仍在。
處女座 –8/23-9/22 下一個會更完美
處女座心中雖有溫情,但表現在外總是有些冷,太理智聰明的他們在斷捨離上比常人要自在,多餘的沒用的不需要的人事物,他們可以在謹慎思考後放棄,不是不痛,只是他們相信長痛不如短痛,而如果是愛情,受過傷的心即使千瘡百孔,該放手離開時仍然有足夠的勇氣,為了更完美的下一段戀情,他們可以忍。處女座不放棄追求完美的個性,讓他們成為斷捨離無牽掛的代表,他們的精神潔癖甚至會主動丟棄不該繼續存在的一切。
天秤座 –9/23-10/23 隨緣自在不強求
天秤座講究和諧美感,他們會避免太激動與衝突的人事物,人生要美麗,一定要去掉那些讓人不快樂的醜陋面,所以對於擁有美的事物雖然有極大的熱情,他們仍然可以接受放棄這件事,在愛情中他們也許心有不甘,但若是走到了盡頭,他們會在下一任情人身上找到安慰,天秤座的個性算是相當隨緣自在,不勉強自己也不喜歡勉強身邊的人,斷捨離並不困難,雖然失去會感傷,他們回復的能力佳,會用新的喜好來轉移注意力。
天蠍座 –10/24-11/22 相信永遠的擁有
天蠍座的熱烈狂愛無與倫比,相對的他們的佔有慾強大,執著的程度讓人害怕,他們有高人一等的大志,所以在嗜好與收藏上都有走極端的傾向,要特別要稀有,這些與眾不同的物品不可能被他們輕易放棄,而在感情上他們一樣走華麗路線,除非他們不愛了,絕對沒有放棄的理由,斷捨離對他們是相當難的功課,所有曾經擁有與喜歡的人事物,永遠都屬於他們,即使分手了,他們的心中還是將對方當做是自己的,無法改變。
射手座 –11/23-12/21 全憑心情而改變
射手座是匹熱愛自由的馬,在寬闊的草原上馳騁是他們的夢想,這樣的他們會有斷捨離的難處嗎?答案是肯定的,他們總朝向目標奔馳,有非達目的不可的想望,這就是一種固執,當他們喜歡上某種嗜好或興趣,他們的態度很專一,旁人無法阻擋他們,他們想要的會據理力爭,不會隨便放棄,只有當他們失去興趣時會抽手,矛盾的是好奇心強的射手座很容易有新的目標,於是捨棄舊物就變得不是很困難了,固執與否看心情。
摩羯座 –12/22-1/19 錯誤就該當機立斷
摩羯座對自己相當有自信,決定的事就會認真實踐,他們不在乎身邊的人抱怨或囉嗦,他們喜歡做什麼完全不受人影響,但對必須結束的事他們能不拖泥帶水地切割,固執但理智是他們的特徵,斷捨離不難,只要讓他們意識到一件事或是一個人的存在不需要,他們就能夠用最快的時間為自己思考下一步計畫,但在他們清醒之前,他們仍然會用力地抓住屬於自己的一切。然而他們少有成為屯貨狂的問題,因為他們重視秩序與條理。
水瓶座 –1/20-2/18 放手擁有更多
水瓶座相信自己是十二星座中最有智慧的人物,那麼受物慾或愛慾困擾豈是他們背負的困難,對他們來說,被任何世俗困住都是愚蠢的事,而且革新就是他們的人生目標,既是求新,何苦守舊?所以該淘汰的人事物就該豪爽地拋棄。斷捨離太容易,並不是他們沒有感情,而是理智與更遠大的夢想在招手,實在沒有必要再守住手上的事物,雖說固執是水瓶座的特色,他們對充滿各種可能性的未來抱持著更高與不可動搖的執著。
雙魚座 –2/19-3/20 抓住不放才有幸福
雙魚座與巨蟹座一樣具有大海般能兼容並蓄的肚量,意思是他們也是很可觀的屯貨狂,這與他們同樣是容易發福的身材相同,吃下去的都儲存起來,相同的在斷捨離上困難重重,他們到手的都不想放棄,而想要的慾望又無限擴張,不斷地想要與擁有,沒有想要放棄的念頭,他們對於捨棄有很大的心理障礙,因為感情大於理智,不再擁有會給他們很大的失落感,他們同時很可能成為購物狂,為了得到擁有的幸福感,放縱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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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po桃園中山會2014冬季完翔鴿出售請直接和鴿主劉sir聯繫0928-249-069,因鴿主只養10餘隻種鴿沒空間所以出售,有四隻完翔鴿和幾隻失格鴿一起賣,鴿主第一次自己當教練比較不會養不過比起小弟已經強上一萬倍了。
五關完翔鴿皆已售出還有四隻三關失格鴿有興趣請與鴿主劉sir聯繫0928-249-069
桃園中山會2014冬季完翔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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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沒有鐵工願意修改種鴿櫥加上鐵屋又有漏水的問題想說乾脆拆掉鐵皮屋上種鴿舍,計畫在三樓僅有的空地和鐵皮屋內剩下的空間蓋一座木製的鴿舍(還好沒這樣搞和生活圈太近了),自繪側面圖如下分裡外兩區能夠相通也可隔開外區為種鴿區內區為開放式配對區與賽鴿區,這些材料光是報價就超過十萬還不含工要是自己做也不知生的出來嗎?就在此時又來了一個消息就是我家母娘堂要從我家搬走了(預計在明年母娘聖誕前),在這之前我已經和網友聯繫好把原有種鴿櫥拆掉給他而他負責幫我把太陽能板和水塔放好還有把鐵屋一片牆拆除,這下家裡老闆娘說那房子要重建嗎?????這下好了木製鴿舍計畫也停擺,可是拆除鴿舍迫在眉睫我一百多鴿子要關哪阿放生嗎?
鴿舍總圖側面  
內鴿舍俯視與正視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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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隱球菌(Cryptococcus neoformans)首度於 1894 年被發現,是一種產莢膜之酵母菌,能引起隱球菌病(cryptococcosis)及隱球菌腦膜cryptococcal meningitis),世界各地均有此病散發性發生。1955 年以前全球文獻統計僅 300 個病例,然而隨著免疫抑制療法的普遍化及愛滋病AIDS)的崛起,全球病例有日益增多之趨勢。近年來,新型隱球菌已躍居愛滋病患死因首位,且佔腦膜炎病因的 5%,因此逐漸引起醫療界之重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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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片中提到「不要『祈求』改變成真,『我們絕對要使』改變成真」。(圖擷取自YouTube)
http://news.ltn.com.tw/news/politics/breakingnews/1168886
2014-11-28  15:19
〔   本報訊〕選舉明天登場!「1129約票大作戰」分享一段網友自剪的影片,讓網友淚推,影片中整理了2014年的大事總回顧,並列出從2008開始國民黨人士的貪汙列表,最後呼籲大家11月29日回家「投自己一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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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D0050091




第 一 章 通則





第 1



 

人民團體之組織與活動,依本法之規定;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者,適用其

規定。





第 2



 

(刪除)





第 3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及省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

(市)為縣(市)政府。但其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監

督。





第 4



 

人民團體分為左列三種:

一、職業團體。

二、社會團體。

三、政治團體。





第 5



 

人民團體之組織區域以行政區域為原則,並得分級組織。

前項分級組織之設立,應依本法規定向當地主管機關辦理。





第 6



 

人民團體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但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得設於其

他地區,並得設分支機構。





第 7



 

人民團體在同一組織區域內,除法律另有限制外,得組織二個以上同級同

類之團體。但其名稱不得相同。





   第 二 章 設立





第 8



 

人民團體之組織,應由發起人檢具申請書、章程草案及發起人名冊,向主

管機關申請許可。

前項發起人須年滿二十歲,並應有三十人以上,且無下列情事為限:

一、因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者。但受

    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

二、受保安處分或感訓處分之裁判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者。

三、受破產之宣告,尚未復權者。

四、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

第一項申請書格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 9



 

人民團體經許可設立後,應召開發起人會議,推選籌備委員,組織籌備會

,籌備完成後,召開成立大會。

籌備會會議及成立大會,均應通知主管機關,主管機關得派員列席。





第 10



 

人民團體應於成立大會後三十日內檢具章程、會員名冊、選任職員簡歷冊

,報請主管機關核准立案,並發給立案證書及圖記。





第 11



 

人民團體經主管機關核准立案後,得依法向該管地方法院辦理法人登記,

並於完成法人登記後三十日內,將登記證書影本送主管機關備查。





第 12



 

人民團體章程應載明左列事項:

一、名稱。

二、宗旨。

三、組織區域。

四、會址。

五、任務。

六、組織。

七、會員入會、出會與除名。

八、會員之權利與義務。

九、會員代表及理事、監事之名額、職權、任期及選任與解任。

十、會議。

十一、經費及會計。

十二、章程修改之程序。

十三、其他依法令規定應載明之事項。





   第 三 章 會員





第 13



 

人民團體之會員代表係指由會員單位推派或下級團體選派或依第二十八條

規定分區選出之代表;其權利之行使與會員同。





第 14



 

人民團體會員(會員代表)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會員代表)

大會決議而致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予以

除名。





第 15



 

人民團體會員有左列情事之一者,為出會:

一、死亡。

二、喪失會員資格者。

三、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除名者。





第 16



 

人民團體會員(會員代表)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

會員(會員代表)為一權。





   第 四 章 職員





第 17



 

人民團體均應置理事、監事,就會員(會員代表)中選舉之,其名額依左

列之規定:

一、縣(市)以下人民團體之理事不得逾十五人。

二、省(市)人民團體之理事不得逾二十五人。

三、中央直轄人民團體之理事不得逾三十五人。

四、各級人民團體之監事名額不得超過該團體理事名額三分之一。

五、各級人民團體均得置候補理監事;其名額不得超過該團體理監事名額

    三分之一。

前項各款理事、監事名額在三人以上者,得分別互選常務理事及常務監事

,其名額不得超過理事或監事總額之三分之一;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

舉一人為理事長,其不設常務理事者,就理事中互選之。常務監事在三人

以上時,應互推一人為監事會召集人。





第 18



 

人民團體理事會、監事會應依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及章程之規定

,分別執行職務。





第 19



 

上級人民團體理事、監事之當選,不限於下級人民團體選派出席之代表。

下級人民團體選派出席上級人民團體之代表,不限於該團體之理事、監事






第 20



 

人民團體理事、監事之任期不得超過四年,除法律另有規定或章程另有限

制外,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第 21



 

人民團體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





第 22



 

人民團體理事、監事執行職務,如有違反法令、章程或會員(會員代表)

大會決議情事者,除依有關法令及章程處理外,得經會員(會員代表)大

會通過罷免之。





第 23



 

人民團體理事、監事有左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其缺額由候補理事、

候補監事分別依次遞補:

一、喪失會員(會員代表)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 24



 

人民團體依其章程聘僱工作人員,辦理會務、業務。





   第 五 章 會議





第 25



 

人民團體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

召集之。

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會員代

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第 26



 

人民團體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召集,應於十五日前通知各會員(會員

代表)。但因緊急事故召集臨時會議,經於開會前一日送達通知者,不在

此限。

前項會議應報請主管機關派員列席。





第 27



 

人民團體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應有會員(會員代表)過半數之

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或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左列事項之決議應有出席

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一、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二、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

三、理事、監事之罷免。

四、財產之處分。

五、團體之解散。

六、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第 28



 

人民團體會員(會員代表)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者,得劃分地區,依會員

(會員代表)人數比例選出代表,再合開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職權。

前項地區之劃分及應選代表名額之分配,應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第 29



 

人民團體理事會、監事會,每三個月至少舉行會議一次,並得通知候補理

事、候補監事列席。

前項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或較多

數之同意行之。





第 30



 

人民團體理事長或監事會召集人,無正當理由不召開理事會或監事會超過

二個會次者,應由主管機關解除理事長或監事會召集人職務,另行改選或

改推。





第 31



 

人民團體理事、監事應親自出席理事、監事會議,不得委託他人代理;連

續二次無故缺席者,視同辭職,由候補理事、候補監事依次遞補。





第 32



 

人民團體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或理事會不能依法召開時,得由主管機關

指定理事一人召集之;監事會不能依法召開時,得由主管機關指定監事一

人召集之。





   第 六 章 經費





第 33



 

人民團體經費來源如左:

一、入會費。

二、常年會費。

三、事業費。

四、會員捐款。

五、委託收益。

六、基金及其孳息。

七、其他收入。

前項第一款至第四款經費之繳納數額及方式,應提經會員(會員代表)大

會通過,並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 34



 

人民團體應每年編造預算、決算報告,提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

並報主管機關核備。但決算報告應先送監事會審核,並將審核結果一併提

報會員(會員代表)大會。





   第 七 章 職業團體





第 35



 

職業團體係以協調同業關係,增進共同利益,促進社會經濟建設為目的,

由同一行業之單位,團體或同一職業之從業人員組成之團體。





第 36



 

(刪除)





第 37



 

職業團體以其組織區域內從事各該行職業者為會員。

職業團體不得拒絕具有會員資格者入會。





第 38



 

職業團體會員(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時,得以

書面委託其他會員(會員代表)代理。但委託出席人數,不得超過該次會

議親自出席人數之三分之一。

每一會員(會員代表)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 八 章 社會團體





第 39



 

社會團體係以推展文化、學術、醫療、衛生、宗教、慈善、體育、聯誼、

社會服務或其他以公益為目的,由個人或團體組成之團體。





第 40



 

(刪除)





第 41



 

社會團體選任職員之職稱及選任與解任事項,得於其章程另定之。但須經

主管機關之核准。





第 42



 

社會團體會員(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時,得以

書面委託其他會員(會員代表)代理,每一會員(會員代表)以代理一人

為限。





第 43



 

社會團體理事會、監事會,每六個月至少舉行會議一次。





   第 九 章 政治團體





第 44



 

政治團體係以共同民主政治理念,協助形成國民政治意志,促進國民政治

參與為目的,由中華民國國民組成之團體。





第 45



 

符合左列規定之一者為政黨:

一、全國性政治團體以推薦候選人參加公職人員選舉為目的,依本法規定

    設立政黨,並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案者。

二、已立案之全國性政治團體,以推薦候選人參加公職人員選舉為目的者

    





第 46



 

依前條第一款規定設立政黨者,應於成立大會後三十日內,檢具章程及負

責人名冊,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案,並發給證書及圖記。

前條第二款之政黨,應於選舉公告發布之日前,檢具章程及負責人名冊,

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備案。





第 46-1



 

依前條規定備案之政黨,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得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後

,依法向法院辦理法人登記:

一、政黨備案後已逾一年。

二、所屬中央、直轄市、縣(市)民選公職人員合計五人以上。

三、擁有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之財產。

前項政黨法人之登記及其他事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準用民法關於公益

社團之規定。





第 47



 

政黨以全國行政區域為其組織區域,不得成立區域性政黨。但得設分支機

構。





第 48



 

依第四十六條規定設立之政黨,得依法推薦候選人參加公職人員選舉。





第 49



 

政治團體應依據民主原則組織與運作,其選任職員之職稱、名額、任期、

選任、解任、會議及經費等事項,於其章程中另定之。





第 50



 

政黨依法令有平等使用公共場地及公營大眾傳播媒體之權利。





第 50-1



 

政黨不得在大學、法院或軍隊設置黨團組織。





第 51



 

政治團體不得收受外國團體、法人、個人或主要成員為外國人之團體、法

人之捐助。





第 52



 

內政部設政黨審議委員會審議政黨處分事件。

政黨審議委員會由社會公正人士組成,其具有同一黨籍者,不得超過委員

總額二分之一;其組織由內政部定之。





   第 十 章 監督與處罰





第 53



 

(刪除)





第 54



 

人民團體經核准立案後,其章程、選任職員簡歷冊或負責人名冊如有異動

,應於三十日內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第 55



 

人民團體經許可設立後逾六個月未成立者,廢止其許可。但報經主管機關

核准者,得延長之,其期間以三個月為限。





第 56



 

人民團體因組織區域之調整或其他原因有合併或分立之必要者,得申請主

管機關核定合併或分立。

行政組織區域變更時,人民團體名稱變更者,應將會議紀錄函請主管機關

備查。人民團體名稱變更者,不得與登記有案之人民團體相同。

依前項規定議決之人民團體,其屆次之起算,應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

會議決。





第 57



 

人民團體成績優良者,主管機關得予獎勵;其獎勵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

之。





第 58



 

人民團體有違反法令、章程或妨害公益情事者,主管機關得予警告、撤銷

其決議、停止其業務之一部或全部,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或情節

重大者,得為左列之處分:

一、撤免其職員。

二、限期整理。

三、廢止許可。

四、解散。

前項警告、撤銷決議及停止業務處分,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亦得為之。但為

撤銷決議或停止業務處分時,應會商主管機關後為之。

對於政黨之處分,以警告、限期整理及解散為限。政黨之解散,由主管機

關檢同相關事證移送司法院大法官組成憲法法庭審理之。

前項移送,應經政黨審議委員會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認有違憲情事,始

得為之。





第 59



 

人民團體有左列情事之一者,應予解散:

一、經主管機關廢止許可者。

二、破產者。

三、合併或分立者。

四、限期整理未如期完成者。

五、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解散者。

前項第四款於政黨之解散不適用之。





第 60



 

未經依法申請許可或備案而成立人民團體,經主管機關通知限期解散而屆

期不解散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下罰鍰。

人民團體經主管機關廢止許可或解散並通知限期解散而屆期不解散者,亦

同。





第 61



 

未經依法申請許可或備案而成立人民團體,經該管主管機關通知限期解散

而屆期不解散,仍以該團體名義從事活動經該管主管機關制止而不遵從,

首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人民團體經主管機關廢止許可或解散並通知限期解散而屆期不解散,仍以

該團體名義從事活動,經該管主管機關制止而不遵從,首謀者,亦同。





第 62



 

違反第五十一條規定收受捐助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六

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者,所收受之捐助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

價額。





第 63



 

依本法所處罰鍰,經通知後逾期不繳納者,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第 十一 章 附則





第 64



 

(刪除)





第 65



 

(刪除)





第 66



 

人民團體選任職員之選舉罷免、工作人員之管理與財務之處理,其辦法由

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 67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本法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五月十二日修正之條文,自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三

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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糾正案
糾正案文
壹、被糾正機關:內政部。
貳、案 由:內政部雖可得知以鴿子為犯罪標的之刑案為數不少,惟未督促地方政府要求舉辦賽鴿活動之私人組織依法申請設立或依法裁罰處分;該部警政署亦未督促警察單位善盡查察、回報賽鴿涉賭案件之責任,致國內賽鴿活動所衍生之涉賭行為橫行、逃漏活動獎(彩)金所得行為頻仍,縱其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欲就其活動加以輔導管理、查處,亦難著力,核有違失,爰依法提案糾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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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興趣的自己看
6人組警員簽賭集團 獲利千萬
http://city.udn.com/54532/2956624
【聯合報╱記者曹敏吉/高雄市報導】 2008.07.24 03:50 am
  
擔任高雄縣副議長陸淑美隨扈的岡山分局警員林秋富,涉嫌與岡山信鴿會長曾日吉等人共同經營賽鴿簽賭站,還邀集其他員警共同簽賭,高雄檢調單位昨天搜索岡山分局等處,帶回林秋富等六名警員、曾日吉等四名業者,漏夜偵訊。檢調查出,林秋富等人簽賭至少獲利1千多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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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標題小弟以網路信箱方式提問農委會,回覆是以動物保護法,大家參考囉。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年11月18日
發文字號:農牧字第1030734245號
X先生:您好!
您致本會信箱郵件,所提賽鴿活動相關事宜,本會敬說明如下:
一、依動物保護法規定,不得以直接、間接賭博為目的,利用動物進行競技;且飼主需提供適當的食物、飲水、充足的空間及安全、遮蔽、通風且清潔之環境,並提供必要之醫療照顧。
二、有關美國善待動物組織(PETA)的檢舉案,本會業函請高雄、臺南、嘉義及屏東等地方動保單位依檢舉內容訪查了解轄內賽鴿活動及飼養環境,經各單位回報無論是賽鴿之運輸、飼養環境與賽事進行過程尚稱良好,飼主均能妥善照顧所養鴿隻。本會已責成前揭縣市之動保單位持續關注以確認賽鴿相關行為均符合動物保護法相關規定,如有違法情事將依法處理。感謝您的來信。
敬祝
健康平安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主任委員電子信箱 敬啟
聯絡人:畜牧處動物保護科
電話:02-238129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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