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糾正案文

壹、被糾正機關:內政部。

貳、案 由:內政部雖可得知以鴿子為犯罪標的之刑案為數不少,惟未督促地方政府要求舉辦賽鴿活動之私人組織依法申請設立或依法裁罰處分;該部警政署亦未督促警察單位善盡查察、回報賽鴿涉賭案件之責任,致國內賽鴿活動所衍生之涉賭行為橫行、逃漏活動獎(彩)金所得行為頻仍,縱其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欲就其活動加以輔導管理、查處,亦難著力,核有違失,爰依法提案糾正。

參、事實與理由:

一、人民團體設立、督導相關法令:

(一)人民團體法(下稱人團法)第3 條規定:「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及省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但其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同法第58 條規定:「人民團體有違反法令、章程或妨害公益情事者,主管機關得予警告、撤銷其決議、停止其業務之一部或全部,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或情節重大者,得為左列之處分:一、撤免其職員。二、限期整理。三、廢止許可。四、解散。……」。

(二)人團法第5 條規定:「人民團體之組織區域以行政區域為原則,並得分級組織。前項分級組織之設立,應依本法規定向當地主管機關辦理。」及內政部80 年6 月29 日台內社字第8080001 號函釋,分級組織有三要件:(一)名稱及性質須具有獨立性

(二)以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三)下級團體必須成為上級組織之團體會員。故人民團體之分級組織,係指向各縣市政府申請立案之地方性社會團體,並加入上級社會團體為團體會員。

(三)人團法第60 條及第61 條規定:「未經依法申請許可或備案而成立人民團體,經主管機關通知限期解散而屆期不解散者」、「未經依法申請許可或備案而成立人民團體,經該管主管機關通知限期解散而屆期不解散,仍以該團體名義從事活動經該管主管機關制止而不遵從者」。

(四)督導各級人民團體實施辦法第14 條規定:「人民團體辦理之業務或活動,涉有收費……者,應依有關法令規定,報請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立案或核准後辦理。……」。

二、人民團體辦理賽鴿比賽活動之監管及輔導措施

有關我國賽鴿活動現況,經內政部查復本院內容

如下:

(一)內政部稱,該部為人團法第3 條規定所稱之中央主管機關,內政部社會司主要係負責社會團體之會務

輔導,至社會團體基於推動業務需要,依據團體章程推展業務,係由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負責督導。

(二)內政部針對團體倘辦理賽鴿比賽活動部分,依人團法第3 條及督導各級人民團體實施辦法第14 條規

定,業經會商法務部、財政部、交通部、農委會、行政院體育委員會、該部警政署等相關目的事業主

管機關,各單位回覆意見,如表一

糾正案  

 

 

(三)內政部所轄中華民國賽鴿總會、台灣省信鴿協會、台灣海上競翔總會等賽鴿相關團體(均表示未辦理賽鴿競賽活動)及各縣市政府所轄賽鴿相關方性社會團體暨其分級組織會員人數資料,詳如表二-2

糾正案二-1二-2二-3二-4  

(四)該部所轄全國性社會團體中,中華民國賽鴿總會、台灣省信鴿協會均表示近年未曾舉辦賽鴿比賽。另,台灣海上競翔總會表示僅協助舉辦海上競翔活動,承租船隻、人員、鴿車進出港口事宜,該競翔總會近三年來協助舉辦海上競翔活動資料,如表四-1

糾正案  

(五)96 至100 年,各年度各賽鴿機構舉辦之比賽場次計77 場次及比賽獎(彩)金達1,498,158,000 元,如表三-1

前揭比賽場次中,該部所轄全國性社會團體台灣海上競翔總會表示僅協助舉辦海上競翔活動,承租船隻、人員、鴿車進出港口事宜。地方政府所轄地方性社會團體部分,依據各縣市政府前報查復資料表示,僅彰化縣和平鴿競翔協會自96 至100 年間,每年舉辦2 次賽鴿比賽,屏東縣青田信鴿協會自98 年成立起至100 年間,每年舉辦3 次賽鴿比賽,經統計顯示,前揭年度中賽鴿活動由社會團體舉辦之比例由9.1%至38%、私人組織舉辦所占比例則為62%至90.1%,如表三-2

糾正案三-23  

三、惟查:

(一)案經本院要求農委會提供鴿會資料顯示,全台共有108個賽鴿協會,分布概況如下:基隆1 個、臺北21 個、桃園10 個、新竹5 個、宜蘭2 個、苗栗6 個、臺中6個、彰化6 個、雲林7 個、南投5 個、臺南12 個、嘉義7 個、高雄8 個、屏東10 個、臺東1 個、花蓮1 個,各縣市詳細協會名稱詳如表二-1。前揭資料經本院再請內政部清查結果,僅屏東縣青田信鴿協會為已辦理設立登記之人民團體,餘均為未依法設立登記之私人組織,顯見地方鴿會依法辦理設立登記比例甚低,已成監管漏洞。詢據內政部稱,依人團法第1 條:「人民團體之組織與活動,依本法之規定;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者,適用其規定。」,人團法所稱之「人民團體」,按其規範須以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有會員(會員代表)定期經民主程序投票選舉產生之理事、監事等選任職員,及經理事投票產生之理事長,會員(會員代表)入會須經理事會審查通過,且其出會及除名亦須提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會費、財務收支(或擬變更)亦須公開經會員(會員代表)審查通過方可執行,並須訂定明確之人民團體組織章程載明其宗旨及任務等,方得稱之為「人民團體」。又人團法第4 條規定,人民團體可分為職業團體、社會團體及政治團體等三種,並分別於同法第35 條、第39 條及第44 條條文定義之。是以,其認定標準非以「一群不特定人士基於共同的政治、經濟或社會等理念而結合」即謂之人民團體。準此,民間一般性之私人組織倘未具上組織架構,非前開所示之職業團體、社會團體及政治團體,基於憲法保障人民之結社自由,自無須向主管機關申請立案等。

(二)然依該部提供之我國主辦賽鴿活動組織資料顯示,台灣海上競翔總會為該部所轄全國性社會團體,該總會所屬組織之會員人數資料如下,汐止成強分會(新北市)約368 人、石門分會(新北市)約156 人、五洲支會(新北市)約276 人、信義分會(苗栗縣)約298 人、北海營縢(新竹縣)約358人、北海中正(桃園縣)約255 人、桃德分會約332人、宜蘭蘭陽(宜蘭縣)約295 人、台中大發(臺中市)約461 人、雲林中山(雲林縣)約563 人,經查均未依法辦理設立登記,如表二-2。再查該總會99 至101 年間協助辦理賽鴿海翔比賽活體次數,99 年11 次、100 年13 次、101 年迄9 月為13次,放飛鴿數有高達73,699 隻者(99 年12 月11日,如表四-1),顯見其活動之頻繁,參與會員人數之眾。惟該部卻未輔導、要求該總會依法督促其分級組織依法辦理設立登記,僅消極輔導該總會之會議召集、人事管理及財務管理,暨每年按人團法及相關規定召開會議,再將會議紀錄報該部核復為已足,對其運作之業務活動核心、下屬分級組織之組成及運作是否依法辦理,均未有相關作為,亦未督促地方政府依法要求前揭下級組織辦理設立登記,違失情節明確。

四、再查,自解嚴後,政府雖開放人民團體申請設立,惟因未申請人民團體設立登記之賽鴿活動私人組織陸續成立,因免收會費及海翔比賽活動之崛起,致前已辦理設立登記之賽鴿社會團體會員逐漸流失1。案經本院向交通部調取95 至101 年10 月間,曾辦理賽鴿海翔比賽活動之團體(組織)之出港紀錄,除前揭台灣海上競翔總會外,另有中華民國和平鴿競翔總會等8 人民團體或私人組織,其中尚有南海賽鴿協會等3 地下鴿會,如四-2,顯見賽鴿海翔活動之盛行。惟行政機關長期漠視且疏於管理,導致依法設立登記團體逐漸式微,地下鴿會林立之流弊。

糾正案  

另,國內各賽鴿協會或私人組織各訂有其比賽制度及規則,縱私人組織舉辦之賽鴿活動亦然;且賽鴿活動私人組織為封閉性團體,賽鴿活動參與者因需對鴿子品種、耐航力、天氣狀況等有相當鑽研,方能提高贏得獎(彩)金之機會,彼此間交流互動當屬熱絡;又,參賽鴿子為證明其參與比賽,比賽時其腳環上需束以一定標誌(上編有號碼與相關1 台灣省信鴿協會101 8 1 日(101)信鴿公旺字第006 號函。資料),除如同比賽者之背號以證明其參賽外,亦作為識別鴿主身分及獲勝者分配彩金用,組織成員有其安定性,其運作亦有一定程序以供遵循。是賽鴿活動私人組織斷非如內政部所言:「一群不特定人士基於共同的政治、經濟或社會等理念而結合」惟該部長期漠視,除未依法要求、亦未督促地方政府要求舉辦賽鴿活動之私人組織依人團法申請設立社會團體或依法裁罰處分,形成監管漏洞,顯有違失。

五、末查,96 迄100 年間賽鴿比賽涉賭經檢警查得案件,96 年計有中○北海聯誼會等5 組織共6 件,涉賭金額約計27,574,045 元、97 年計有臺中縣中○海上聯合會等5 組織共6 件,涉賭金額約計14,050,709 元2表三-3,惟其中警察機關查獲案件僅有96 年大○賽鴿協會及97 年臺中縣中○海上聯合會等二賽鴿涉賭案。再查桃園縣政府警察局98 年12 月30 日接獲財政部台灣省北區國稅局於98 年12 月25 日以北區國稅審三字第0980027269 號函指稱中華海上競翔總會桃園縣聯○分會(負責人盧○)及桃園縣賽鴿協會桃○分會(負責人吳○)舉辦93 年、94 年春季賽鴿比賽疑涉賭博等案。桃園縣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於99 年1 月4 日函交轄區八德分局查處。該分局經查前曾於98 年5 月19 日接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指示調查有關「桃園縣八德市海上競翔聯○會及八○賽鴿協會是否涉有賭博情事」,案經該分局查處結果,案涉協會係以訓練、養殖及運輸賽鴿為主,尚未發現涉有不法賭博之情事。八德分局嗣於98 年6 月2另,經本院查詢網路資訊如下:嘉義縣中埔鄉中埔信鴿聯○會會長廖○山,涉嫌夥同廖○龍、黃○中招攬鴿友進行海上賽鴿聚賭,總賭資高達3000 萬元,由廖○山等人抽頭牟利,案經嘉義市刑警大隊破獲,依賭博罪嫌將廖○山等人與賭客函送法辦。2009/04/30 聯合報嘉義地方新聞http://blog.udn.com/chiayinews/2902103#ixzz2Cv77rjzy22 日將前開調查結果函復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在案。爰八德分局經查發現財政部台灣省北區國稅局函送檢舉桃園縣賽鴿協會桃○分會涉及賽鴿賭博與前揭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所交查案件屬同一案件,該分局遂於99 年3 月12 日將前案調查結果函復桃園縣政府警察局知悉,惟桃園縣政府警察局並未將查察結果函復財政部台灣省北區國稅局作為接續處理之依據,顯有違失。綜上所述,內政部雖可得知以鴿子為犯罪標的之刑案為數不少,惟未督促地方政府要求舉辦賽鴿活動之私人組織依法申請設立或依法裁罰處分,該部警政署亦未督促警察單位善盡查察、回報賽鴿涉賭案件之責任,致國內賽鴿活動所衍生之涉賭行為橫行、逃漏活動獎(彩)金所得行為頻仍,縱其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欲就其活動加以輔導管理、查處,亦難著力,核均有違失,爰依監察法第24 條提案糾正,移送行政院轉飭所屬確實檢討改善見復。

提案委員:尹祚芊、馬秀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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